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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vidual / 个人会员申请

中国营养学会会员条例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文件精神,以及《中国营养学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为了在学会改革进程中进一步加强中国营养学会的会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会员、国际会员等共4类。单位会员包括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企业、学协会、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一条  普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营养师;

(二)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营养师;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和相关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取得或受聘为正高级技术职称;

(二)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或支持学会和学科活动的个人会员。

第四条  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营养学术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营养科学工作者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第五条  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或与营养相关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两个条件):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决定;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申请在官网在线注册,提交申请);

(二)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高级会员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个人在官网申请,选择会员之家推荐);

(三)外籍会员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另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单位会员或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或直接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

(六)缴费后自动生成电子会员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已缴会费不予退还);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损于学会名声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之家


第十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在有条件的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之家。

第十三条  各地会员之家由1名主任和1-2名委员负责;主任一般由中国营养学会的现任理事或当地理事长担任,委员由营养学会在当地的志愿者或科技骨干担任。

第十四条  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员之家的工作,学会秘书处协助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会员之家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之家应与各省、市、自治区的营养学会形成密切合作的关系。

第十六条  会员之家的主要任务有:

(一)本地会员的发展、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二)收集会员对学会的意见、建议和愿望,并经常向学会秘书处反映;

(三)组织会员参加中国营养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全民营养周等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落实中国营养学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措施;

(五)及时传达学会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分发《中国营养学会会员通讯》、《营养导航》等讯息;

(六)加强中国营养学会与各省市自治区营养学会的联系,推动双方合作。


第四章  入会流程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流程:

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会员、国际会员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两种途径任选一种即可)

1.个人申请:

申请者请完整填写各项内容,其中照片、专业、电子邮箱、电话、通信地址为必填项,上传个人相关学历和工作资质证书等证件扫描件,信息不全则审批不通过。

网上申请信息,每周审核一次,并邮件或短信通知审批结果及后续事宜。

2.会员之家推荐:

由申请者或相关负责人在线完整填写各项内容,其中照片、专业、电子邮箱、电话、通信地址为必填项,推荐人填写所在省份会员之家负责人。会员之家管理后台初审通过,中国营养学会组织与会员服务部审批通过后方为正式会员。

(二)高级会员

1.职称达到正高的申请者选择高级会员类型并上传职称证书,通过审批后成为高级会员;

2.学会各分支机构或现届理事向中国营养学会秘书处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并填写推荐表,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成为高级会员。

(三)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营养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者,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流程:

(一)单位会员可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或直接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会员者须首先阅读“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同意文件条款者再填写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者须填写“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审批表”、公司简介、产品简介等材料(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连同资质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企业所获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一并报送中国营养学会组织与会员服务部。

(四)理事长办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单位会员条件者发放单位会员证书,加盖学会公章,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会员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和下属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工作的优先权及入选本会专家库、各类评审委员会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获得专业信息、优惠参加本会及下属分会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专业培训。

(四)免费获得本会编印的电子版《会员通讯》《营养导航》及有关学术资料;优惠订阅《营养学报》;优先在本会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五)获得本会及下属工作委员会或分会奖励和基金资助的权利,在同等学术水平的条件下优先得到本会设立的科研基金、营养科学技术奖、营养科普奖或其他奖项。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的技术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等服务,免费获得纸质版《会员通讯》《营养导航》等学会其他有关资料;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本学会会员应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营养学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营养科普、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通过信件、网络、会议等渠道向本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协助学会依法募集资金;

(八)高级会员积极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九)会员应遵循《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十)单位会员要遵守《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中国营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会员的管理工作,秘书处组织与会员服务部协助;

(二)各省、市、自治区的“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之家”,负责本地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籍管理:

(一)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组织工作委员会统一设计印制;

(二)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退会管理:

(一)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或通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者,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章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费按年度收缴。不同会员的会费标准为:

(一)学生会员每年5元;

(二)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每年50元;

(三)单位会员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0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开展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和活动;

(二)营养教育和科普宣传;

(三)有学术成就的会员、优秀论文作者以及创新人才的奖励;

(四)印刷学术以及科普相关的印刷和传播;

(五)会员日活动

(六)其他有关会员活动的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和管理按照《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执行。


(本条例经中国营养学会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理事会制修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修定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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